物業和小區業主的矛盾由來已久,那么有些業主提出取消物業由業主自治。這種方法可行么?
這種說法不太可行,或者說90%不可行。原因如下:
一是物業承擔的工作比較復雜。物業的工作往往涉及到很多,比如:業主的房屋修繕,水電維修,小區綠化,電梯保養維護,小區治安,車輛管理。這些工作不是簡單的請幾個維修師傅和保安就可以解決的。物業的方方面面的關系需要協調。
二是業主業態關系復雜。小區內業主數量多少直接影響物業的工作量,一個百十人的小區和一個千人小區,需要面對物業工作量截然不同,往往需要調節的關系方方面面,業主無償做物業往往不持久,業主有償做物業能夠給多少錢又少不了風言風語。
三是服務外包市場不夠完善替代性解決方案不多。小區物業涉及工作多,需要處理的關系復雜,那么能不能將現有工作打散外包,現在小區工作外包不夠現實。外包服務市場還沒有成形,依靠外部力量短頻快的解決問題,后期養護還存在問題。這與物業工作的長期性有很大關系。
四是物業問題的存在主要癥結是先期物業合同導致入住初期業主是無法選擇物業的,而業主委員會遲遲不能成立,往往導致物業不管好壞,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持續多年,建立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物業輪換機制和物業費浮動機制才能解決問題。